商标权的主要内容汇总

栏目:商标知识 发布时间:2021-04-27

<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力。我国《商标法》第3条划定: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维护。;

  二、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内容,是指商标权人享有的权力跟应履行的任务,包含注册商标的专有利用权、禁止权、转让权、容许利用权跟续展权等。

  三、商标注册申请人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人
《商标法》第4条划定: ;企业、事业单位跟个体工贸易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须要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跟个体工贸易者,对其供给的服务名目,须要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商标法履行细则》第2条明白说明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范畴: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破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团、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合乎《商标法》第9条划定的本国人或者本国企业。;

  (二)商标注册申请的代办
我国国内商标注册,履行商标代办与当事人直接办理的双制度,当事人可被迫委托国度工商行政治理局认可的商标代办组织代办,也可自己直接办理。本国人申请商标注册,可在中国委托有前提的从事涉外代办业务的中国商标代办组织代办。

  四、商标的注册前提

  (一)商标的形成因素
商标的形成因素必须存在明显性,便于差别。《商标法》第7条划定: ;商标利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存在明显特点,便于识别。;

  (二)禁用条款
《商标法》第8条划定了以下多少种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
1、同中华公民共跟国的国度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雷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2、同本国的国度名称、国旗、国徽、军旗雷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号、徽记、名称雷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4、同 ;红十字;、 ;红新月;的标记、名称雷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跟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质、重要原料、功能、用处、分量、数量及其余特点的文字跟图形;
7、带有民族唾弃性的文字、图形;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的文字、图形;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气或者有其余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大众知晓的本国地名。商标注册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上述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利用,然而地名有其余含意的除外,已经注册的利用地名的商标连续有效。

  (三)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利用与别人注册商标或者初步鉴定的商标雷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四)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1年内,与该商标雷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被核准。

  五、商标注册的申请

  (一)商标注册申请的准则
1、先申请准则。商标注册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准予最先申请的人获得商标专用权,驳回其余申请。
2、一申请一商标准则。容许在一份申请书中可能申请注册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的同一商标。
3、被迫注册准则。商标利用人在个别情况下可自行决定其利用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

  (二)商标注册申请文件
申请商标注册,应向商标局提交下列文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十份及黑白墨稿一份;
3、申请人用药或烟草制品商标注册的,还应附送卫生行政部散发给的证明文件或国度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申请国度划定必须利用注册商标的其余商品的注册商标,应当附送有关部分的批准证明文件。
4、假如委托商标代办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则应提交按商标局同一制订的书式填写的商标代办人委托书。

  六、注册商标申请的审批

  (一)内容审查
经审查,对合乎划定的商标,商标局予以初步鉴定并予以布告。商标注册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假如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背标准,则发给《商标驳回告诉书》。商标局假如认为商标注册申请书内容可能修改,则发给《审查看法书》,限其在收到告诉之日起15天内予以修改;未作修改、超过期限修改或修改后仍不合乎商标法有关划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告诉书》。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布告的决定不服的,可能在收到告诉15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

  (二)商标注册的异议
《商标法》第19条划定, ;对初步鉴定的商标,自布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能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破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证,并予布告;经裁定异议成破的,不予核准注册。;

  (三)商标的核准注册
对初步鉴定并布告的商标,布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破,当事人又不提请复审或复审理由不成破的,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注册证并予以布告。假如经裁定异议成破,则不予核准注册。
七、注册商标的争议

  (一)注册商标争议的概念
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就别人在后注册的与其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雷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提出的争议。《商标法》第27条第2 款划定,除商标注册的撤销程序所划定的情况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能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二)注册商标争议的前提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
2、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必须先于被争议人之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
3、申请争议的时光为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超过此时光提出的争议不予受理。
4、被争议商标的形成因素必须与争议商标的形成因素雷同或近似,而且两者被核定利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5、争议所依据的事实跟理由,不属于注册商标撤销的事由(即《商标法》第27条第1款所划定的理由),也不得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跟理由雷同。

  (三)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商标注册人对别人已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该商标刊登注册布告之日起1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后,应首进步行情势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受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后,应当告诉被争议商标注册人,并随告诉转去《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1份,限期作出书面问难。逾期不问难或拒绝问难的,不影响评审工作,商标评审委员会仍然依法予以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争议实质审查的重要内容,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是否雷同或近似的问题。对形成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雷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撤销被争议的注册商标,移交商标局办理撤销手续及布告。假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与注册在先的商标并不雷同或近似,则终局裁定坚持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告诉双方当事人。

  八、注册商标的撤销

  (一)注册商标撤销的概念
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前提但获得注册时,商标局可能依职权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第三人的恳求撤销商标的制度。《商标法》第27条第1款划定: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背本法第8条划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余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余单位或者个人可能恳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注册商标撤销的事由
1、形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违背了《商标法》第8条的划定(即商标禁用条款)。
2、注册申请人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余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依据《商标法履行细则》第25条的说明,重要表当初以下多少个方面:
  (1)虚构、瞒哄事实原形或捏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2)违背老实信用准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法,将别人已为大众所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3)未经受权,代办人以其名义将被代办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4)侵犯别人正当的在先权力进行注册的。
  (5)以其余不当手段获得注册的。

  九、注册商标的维护期限
我国商标法对国内外注册商标人的专用权的有效期限作了同一划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十、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后的一定时光内,依法办理一定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商标所有人可通过商标的续展,延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维护期限,也可能通过不续展的方法主动放弃某些价值不大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24条划定: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须要连续利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能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能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一、注册商标的转让

  (一)注册商标转让的概念
商标转让即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商标所有人以合同的方法将商标专用权转归别人所有,称为商标权的转让。

  (二)注册商标转让的准则
《商标法》第25第划定: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跟受让人应当独特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障利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德量。;

  二、注册商标的利用容许

  (一)注册商标的利用容许的概念
注册商标的利用容许,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订破容许利用合同的方法,容许别人在划定的范畴内利用其注册商标,被容许人支付利用用度的行动。

  (二)注册商标利用容许的情势
注册商标利用容许重要有两种情势:个别利用容许;独有利用容许。个别利用容许,是指容许人可能容许不同的人同时利用某一注册商标的利用容许。独有利用容许,是指容许人在同一时光里只能容许某一个被容许人在划定的地区跟指定的商品上独有地、排他天时用其注册商标。在合同商定的范畴内,容许人不能再容许第三人利用其注册商标,容许人自己也不能利用。

  (三)注册商标利用容许合同
1、注册商标利用容许合同的订破。容许利用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当包含: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容许利用的商品的品种跟名称、注册证号码;
  (3)合同的性质,是独有容许合同,或是个别容许合同。
  (4)容许利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畴、地区范畴跟期限;
  (5)容许利用商品的品质标准;
  (6)保障商品德量的有关条款。如容许人向被容许人供给商品样品跟技巧领导,并监督被容许人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德量;被容许人保障利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德量。
  (7)容许人保障注册商标效力的条款;
  (8)容许利用费的盘算方法跟支付方法;
  (9)违约义务;
  (10)解决合同纠纷方法的商定;
  (11)须要商定的其余事项。
2、订破利用容许合同时应留神的问题:
  (1)被容许人必须是依法成破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团、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合乎《商标法》第9条划定的本国人或者本国企业。
  (2)被容许利用的商标,必须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一致,不得转变注册商标的形成因素。
  (3)被容许利用的商品,必须是注册商标核定利用的商品中的局部或全部,不得超出这一范畴。
  (4)容许利用商标的期限,不能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5)未经过容许人的受权,被容许人不得擅自转让、注销或变革已容许别人利用的注册商标,也不得将商标容许第三人利用。
3、利用容许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力任务。注册商标利用容许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各自负有相应的任务。
商标容许人的任务,重要是保障注册商标在容许利用合同存续期间内的有效性,具体包含:
  (1)坚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
  (2)维护被容许人正当的利用权,当第三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容许人应及时采取有效办法予以禁止。
  (3)监督被容许人利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德量。假如容许人不能坚持其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则会造成被容许人的丧失,容许人应负抵偿义务。
被容许人的任务包含:
  (1)保障利用容许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德量,维护商标信用,并在其商品或包装上注明产地跟被容许人的名称;
  (2)未经过容许人的书面受权,不得将商标利用权移转给第三人。
  (3)如被容许利用的商标被别人侵权,被容许人应帮助容许人查明事实。
  (4)按合同的商定支付商标容许利用费。

  (四)商标利用容许合同的备案程序
商标利用容许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其具体程序是:容许人跟被容许人订破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填写3份商标利用容许合同的备案表,并附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除双方当事人保存两份正本外,由容许人将其中一份合同连同备案表报商标局备案,另外两份交双方当事人所在地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存查。商标局对上报合同进行审查。合乎划定的,予以备案,并刊登在《商标布告》上;对不合乎划定的合同,退回容许人,由其从新修改后再从新报商标局备案。假如违背这个划定,由容许人或被容许人所在地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责令其限期矫正,拒不矫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三、商标权的维护范畴
《商标法》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维护对象。对于商标专用权的维护范畴,《商标法》第37条划定: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跟核定利用的商品为限。;

  四、商标侵权行动的品种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容许,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利用与其注册商标雷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具体包含四种情况:
1、在同一种商品上利用与别人注册商标雷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利用与别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利用与别人的注册商标雷同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利用与别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未经容许履行此种行动,无论属成心或差错,均形成对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明知是混充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者主观上明知或应知销售的是混充注册商标的商品,即形成此类侵权行动。

  (三)捏造、擅自制造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捏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这类侵权行动的表示情势重要有四种:
1、捏造别人注册商标标识;
2、未经商标权人委托或者受权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3、超出商标权人授予的权限任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4、销售属于捏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给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余侵害的行动。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对此类行动采取错误义务准则。
2、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别人注册商标雷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利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成心为侵犯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供给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前提的。此种侵权行动以成心履行动必要前提。

  五、商标侵权行动的法律义务

  (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义务
商标侵权行动的行政义务,是指行动人对其商标侵权行动所必须承担的,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依商标法作出的强迫性处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可能采取下列办法:
1、责令破即结束销售。
2、收缴并烧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跟其余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办法不足以禁止侵权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于分别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有权责令并监督烧毁侵权物品。
6、罚款。对尚未形成犯法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可能依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义务人员,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可依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7、责令抵偿丧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可能应侵权人的恳求责令侵权人抵偿丧失,其抵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丧失。

  (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义务
依据《商标法》第39条的划定,商标侵权的民事义务重要有两种:即结束侵权跟抵偿丧失。

  (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刑事义务
1、混充别人注册商标罪。行动人混充别人注册商标,情节重大,形成犯法的,依法查究刑事义务。
2、销售混充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如行动人销售明知是混充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形成犯法的,依法查究刑事义务。
3、捏造、擅自制造别人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如行动人捏造、擅自制造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重大,形成犯法的,依法查究刑事义务。
4、销售捏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如行动人销售捏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重大,形成犯法的,依法查究刑事义务。
假如单位犯以上罪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跟其余直接义务人员,依照相应的划定处罚。
 
http://bjzcw.jlzcw.com
>